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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与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传统的法学理论运用在解决各类新兴的社会矛盾中呈现出了越来越多的漏洞,各个部门法学开始对传统的法学理论进行改革以适应当下社会的需求。近十几年来,行政法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们开始对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吁也是顺应了时代进步的要求。要想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就离不开对此种诉讼类型原告资格的确立。本文首先分析了时下热门案例败诉的原因,从而得出为什么认为应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进行确认,明确提出了对行政公益诉讼主体(原告)资格进行确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紧接着,笔者通过对行政公益诉讼理论、当事人适格理论的产生以及发展的相关介绍,意图阐明对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扩大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范围的理论依据。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是结合我国的现实社会环境分析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价值,意在阐明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不仅符合法治的精神,同时也符合我国对于法治建设的要求。第四部分,笔者介绍了英、美、日本以及法国的“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旨在通过分析他们的经验以寻求对于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有益之处。文章的最后一个部分,鉴于行政公益诉讼对于我国来讲是一个尚未实践过的制度,笔者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在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的确立提出了自己的想法,以求能够得到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