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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住房作为居民个人的一种生活必需品,需要政府采取规制措施向无力以自身收入购买住房的居民提供合适的居所。规制措施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向自由市场施加外力,改变市场自发运行的结果,本身就存在潜在风险。我国民用住房市场中的规制措施制定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同时又存在其他国家与地区未见的新型规制措施,在制度设计上更需要慎重对待。本文从特殊规制措施与一般性规制措施两个方面建立一种分析框架,逐一分析结构比例控制措施、“双限、双竞”措施、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中制度设计的合理性、暴露出的缺陷、产生缺陷的原因并提出法律解决建议。 针对结构比例控制措施,本文认为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特殊国情,其出台具有合理性,同时又存在封闭性、突然性、粗糙性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完善规制措施制定程序,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增强规制措施的科学性、民主性,稳定商业预期。 针对“双限、双竞”措施,本文进行了前瞻性的分析,本文认为应当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寻租行为与不过分伤害经济效率两个角度进行考察。在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方面,应当对招标制度进行更具体、更细致的规范;在不过分伤害经济效率方面,是否在竞地价的同时一定要竞房价,此问题值得商榷。 针对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本文认为其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土地供应不足、建设标准豪华化与质量不合格并存、招标制度无法有效降低建设成本、申请对象真实收入无法核实、公开市场交易滋生牟取暴利现象五大问题。对于前两个问题,主要的解决办法在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程序,增强公众参与程度,促进规划内容的科学、完备;对于第三个问题,应当严格招标制度的执行、增强制度内容上的细致性,同时也可以考虑借鉴西方国家“价格帽”的规制模式,增强开发商的建设积极性;对于后两个问题,关键解决办法是贯彻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在实物质量与法律权利上有效区分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降低中高收入阶层与低收入阶层抢夺经济适用住房的利益冲动。 在分析解决诸多具体问题的过程中,一些基本分析思路、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本文将其归纳出来。本文认为从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角度制定民用住房市场的规制措施,应当坚持立足我国特殊国情的原则;坚持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住房有效区分的原则;坚持规范规制措施制定程序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