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整体性保护方法——遗产保护国际宪章的经验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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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100多年里,UNESCO、ICOMOS、欧洲理事会等组织通过了一系列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文件,这些文件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内的国际共识。 论文的研究对象包括与历史纪念物、历史建筑、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及其中的无形文化遗产等相关的国际宪章。论文首先梳理了相关国际宪章的演进历程。《雅典宪章》和《威尼斯宪章》标志着历史性纪念物保护方法的确立和历史环境保护思想的萌芽,奠定了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原则——原真性和完整性。《建筑遗产欧洲公约》和《阿姆斯特丹宣言》确立了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方法;《内罗毕建议》和《华盛顿宪章》更加明确了这种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区域与城市规划的整体性方法。《无形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扩大了文化遗产的内涵;《西安宣言》将自然和人工的、有形的和无形的、传统与当代的要素涵盖到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深化了完整性的概念,并提出保护和管理动态的遗产环境。 国际保护宪章的演进历程表明,《威尼斯宪章》之后,原真性和完整性影响了国际保护文件的发展轨迹。文化遗产的完整性除了包含遗产物质状态的完好程度,还强调遗产地在视觉景观与社会功能方面的连续性,有利于更全面地认识文化遗产的价值。但相比原真性,完整性在我国还未受到应有的关注。论文结合相关国际宪章,梳理总结完整性内涵的发展过程后,进一步从空间结构、视觉景观、社会功能三方面,对影响完整性的因素进行分析。 国际保护宪章的演进历程还表明,整体性方法通过采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措施,延续遗产地的社会功能特征,能够有效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在总结其发展过程后,论文指出“整体性方法”超出了一般意义上的“控制”,还包含对当代建设行为和功能变化的“引导”,有利于实现以文化遗产保持社会稳定和激发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根据众多国际宪章提出的主要原则和具体措施,论文总结出应从政策制定、规划引导和管理实施三个层面落实整体性保护。 最后,论文结合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总结国际宪章所给予的启示。首先,应坚持国际公认的原真性和完整性原则,确立科学的保护与发展观念,结合本国实情开展具体保护行动;其次,应以规划手段引导当代建设行为和功能变化,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再次,应加强政府的监管能力,并努力实现包括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分享利益三个层次的、全面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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