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技术的成熟和网络信息传播的迅猛发展,促成了一个自主性、开放性、全球性、多元化的网络社会,被广泛认为是“人类生存的第二空间”,它极大地丰富了人类的生活内容,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热衷并依赖于网络生活。进入21世纪,互联网在我国迅速普及,网络成为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工具,但是当人们积极进入网络空间享受高科技带来的巨大福祉时,网络技术所带来的负面问题也迅速显现出来,个人隐私权遭受的挑战就是一个突出体现。网络中的个人隐私信息在网络黑客、“人肉搜索”面前已经无处可遁,通过网络侵入个人空间、公开个人资料、干涉个人活动的事件屡见不鲜。
在我国,个人隐私权虽然属于公民的一项合法权益,但长期以来都没能得到足够的重视,随着公民自我意识的不断觉醒和网络技术的冲击,人们要求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声音也不断增多。鉴于此,本文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网络技术运用情况,分析了我国网络用户隐私权面临的种种挑战和原因,以期揭示网络技术是把双刃剑的本质。本文认为,网络技术本身的“恶”性是形成隐私权侵害的客观原因之一,立法监管上的滞后是其客观原因之二。但从创造网络和使用网络的主体--人的层面进行剖析,呈现的则是网络伦理道德规范的缺失及人在网络中的异化,这是造成网络秩序失范、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的主观原因所在,也是主要原因之所在。
目前,网络技术带给人类的益处远远大于其负面影响,我们不可能因其负面影响而去禁止或者放弃网络技术,要限制甚至消除网络技术的“恶”性,关键在于如何消除网络使用主体内心的“恶”念,促使人们“善意”地使用网络。据此思想,本文提出了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最终实现途径:以我国传统的伦理道德思想为基础,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网络伦理体系。构建中国特色的网络伦理体系,需要网络参与主体承担各自的责任,作为国家政府首先应该在立法上加快进程,而且应该成为网络道德建设、道德教育的主要推动力量。在国家政府履行责任的形式方面,本文创新性地提出了政府对网络主体实施“他律”的实现形式--推行政府主导下的隐私认证计划,通过行政力量强制网站执行保护网络用户隐私权的相关条款,通过该认证计划的网站可以在其网站上张贴特定的标志,以供网络用户识别。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平台的提供者,可以利用技术上的优势及时禁止明显侵犯个人隐私权的网络行为或屏蔽已经开始流转的个人隐私信息。普通网民作为网络使用群体的最主要构成者,应该认识到网络空间的公共性,要用现实社会中的伦理道德观念加强自我约束,防止个人自由主义在网络空间的蔓延。一个健康、文明的网络环境对于互联网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和谐社会的全面建设,对于子孙后代的健康成长都有着积极而长远的意义,网络空间的最终治理,需要各参与方来共同努力,需要网络伦理的尽快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