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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一般认为:自然垄断是指由于市场的自然条件而产生的垄断,经营这些部门的企业如果进行竞争,则可能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者市场秩序的混乱。自然垄断其实是经济学中一个传统概念。法学上的自然垄断概念不仅涵盖了经济学上自然垄断的内容,还突出了现代竞争法的精髓,这是社会进步的客观反映。自然垄断行业一般包括供水、供电、煤气、热力供应、电信、邮政、铁路、航空、城市公交等行业,由于自然垄断行业满足人们基本日常生活需求,关系国家的安定,自古以来,各国自然垄断行业就是在政府的扶持下发展起来的,实际上由于严格的进入管制,自然垄断逐渐蜕变为法定垄断,积弊重重。同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分工的扩大和产业组织的变化,一方面不断创造了新的竞争领域,使这些以前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经济活动,具有了竞争的性质和特点,为非国有资本的注入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削弱自然垄断的程度,缩小自然垄断的范围。
去年我国出台的《反垄断法》仅用第七条对规制自然垄断行业作出了规定,本人认为《反垄断法》作为我国的经济宪法,用第七条共两款的内容对阻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自然垄断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我国的市场运行机制,有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但对于实现自然垄断行业的良好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当务之急必须修改和完善行业立法。本文主要采用概括归纳和宏观微观相结合的方法,首先结合经济学原理分析自然垄断的本质含义,明确自然垄断的内涵和外延,通过借鉴国外行业立法和发展历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了规制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立法建议。论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自然垄断”从经济学和法学角度进行定义及理论发展进行彻底、全面的研究,为该篇论文的奠定了理论基础,并分析了自然垄断的特点及自然垄断行业的特殊重要地位,即国家直接投资于某些行业和进行产品的生产经营,是直接调节国民经济的结构和运行,同时通过对国有资产的控制和运营,增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物质力量。企业执行国家经济政策,保障国家调节经济,满足人们生活的基本需求,是现代自然垄断行业所担负的主要使命,该部分内容是为下文论述进行铺垫;第二部分以我国电信、电力行业为例分析了规制自然垄断行业的相关法律及其各自的地位,本文创新之一就是论证了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对规制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发展发挥的作用,其次还配有一些配套立法比如说《合同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环保法》等一系列相关立法,从而得出完善行业立法的必要性,并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分析制约我国行业立法的制度因素,找出影响我国行业立法的根本原因,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提出目前我国行业立法普遍存在的规制问题;第三部围绕着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立法普遍存在的规制问题,分析在电信业与电力业改革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国家的自然垄断行业立法的演变和立法过程,提出完善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立法有借鉴意义部分;第四部分对上述四部分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立法完善进行了全面梳理,从自然垄断行业普遍存在的规制问题——市场准入、价格控制、监管部门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