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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表见代理人骗取相对人财物的定性问题,在理论和实务中歧见纷呈,案件处理结果也不尽一致。而分歧主要表现为,对表见代理构成与否与刑事定性有无关联性存在不同看法。出现分歧的原因主要源于各方对表见代理与刑事犯罪关系,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思路,以及诈骗类犯罪中财产损害、被害人的认识等问题认识有所不同。本文通过对涉及到的分歧、问题及成因作分析,总结此类案件的犯罪事实共性,承认表见代理与刑事定性在要件事实上有关联性。坚持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采取“刑民互动”的观点,并且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采取“双重要件”标准,将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纳入认定范畴。在此基础上,如果被代理人存在可归责性,表见代理成立,此时应认定被害人为被代理人,行为人成立对被代理人的(职务)侵占罪;如果被代理人不具有可归责性,表见代理不成立,此时认定相对人为被害人,行为人则成立对相对人的诈骗犯罪。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观点分歧展示,体现司法实务中对表见代理人骗取相对人财物定性分歧存在的普遍性,引出本文所讨论的问题及问题的实质。本部分采取案例分析的方法,归纳出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特征。第二部分——问题的探究:通过分析此类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思路的认识,民事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观点,以及对表见代理构成与否对刑事定性是否产生影响进行不同看法背后的逻辑探寻。由此对问题有更深一步的认识。第三部分——罪名的分析:此部分主要对此类行为此罪与彼罪涉及到的罪名进行分析,包括诈骗类罪、职务侵占罪等,对罪名本身的清晰认识有利于对行为定性提供基础。第四部分——定罪思路和方法:此部分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提出笔者的判断标准和处理原则,以刑民兼容为前提,根据罪名间的本质区分诈骗类犯罪、职务侵占罪之关系,论证不同情形下被害人的认定。讨论定罪的出路,以期对司法实践认定提供可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