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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权利人有选择救济方式的自由,同时禁令救济又是为法律所明文规定的权利,但是当专利是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同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已就其专利做出过符合“公平、合理、非歧视(FRAND)”原则的许可承诺情况下,专利权人是否还有权寻求禁令救济?如果有,应该对哪些因素进行何等衡量?在实务中,是否有可行的解决模式?这些问题不仅在理论上很有研究价值,对产业界也很有现实意义。笔者通过对美国、欧洲关于技术标准中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的最新政策文件、典型案例和学术界观点的分析研究,认为:FRAND承诺并不必然排斥专利权人的禁令救济权,但是也不应该当然适用该等救济方式,而是应该基于个案的具体情况仔细权衡禁令可能对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标准使用者的利益以及对市场竞争所带来的影响。对于衡平的标准,笔者认为应该尽量做到一方面要保证专利制度设计初衷之鼓励发明、促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得以实现,同时又要避免禁令妨碍市场竞争,最终影响社会福利。这些利益之间的权衡标准往往取决于判断者对于各种利益的价值判断,很难有标准答案。在具体解决模式上,笔者认为可以在“禁令生效前的许可谈判模式”的基础上进行部分改进,最终的目的是要逼迫当事人双方回到谈判桌上进行诚信的许可谈判。同时,笔者建议我国法院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禁令问题时能够参照美国的“法庭之友”模式,广泛邀请社会公众就其中的某些问题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