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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国际社会意识到金融消费者保护对金融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因此成为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国际公认的金融业相对稳健的国家,加拿大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有着良好的表现,通过不断改革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是其成功抵御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现行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模式与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之前的情形相似,因此,研究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对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论文运用比较分析、文献分析等方法,首先对金融消费者的相关概念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成因及具体内容进行了初步分析,之后从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机构与具体制度两方面分析了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内容和特点,以期为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建议。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理论,主要有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及范围、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原因及具体内容。金融消费者主要指为了满足个人或家庭的金融消费需求,购买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的自然人,是发生在金融领域的新型消费者。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既是基于其与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原因,也有法理原因中实质正义的要求。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公平待遇制度、透明度与信息披露制度、纠纷解决及救济制度。第二部分分析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主管机构,包括其成立背景、监管范围、任务及权限。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主管机构是金融消费者管理局,该局是独立运作的一级行政机关,监管范围主要是联邦监管的金融机构与外部申诉机构。金融消费者管理局主要通过实行一系列相互作用的管理措施以及制定相应的金融教育制度,承担消费者保护的主要任务。其权限主要包括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合规职能,并对违反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定的金融机构有执行权。第三部分分析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具体制度。公平待遇方面,加拿大金融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确立经历了由行业自律到立法确认的发展阶段;针对捆绑性销售,主要通过立法进行直接规制以及对信息披露、充分告知义务作出规定等对捆绑性销售加强监管。透明度与信息披露方面,加拿大不仅确立了信息披露与透明度的原则,而且在实践中出台保证信息透明度与合理披露的法律法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方面,以金融机构内部设置的纠纷解决程序作为前置选择,并建立了高效的第三方申诉机制;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使用仲裁或者诉讼途径对纠纷进行解决。第四部分总结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特点。其特点表现在:一是持续改革与创新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二是建立了独立的金融消费者管理局作为主管机构,并从人事任免、资金来源等方面保障其独立性;三是多元化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内部投诉与独立、成本低、效率高的外部申诉途径相结合;四是将金融素养的提升上升为国家战略,重视并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第五部分阐述加拿大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面对快速发展的零售金融市场,我国应出台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立法,相关制度也应不断改革或创新。机构设置方面,设立类似于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的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同时加强"一行三会"的协调机制。纠纷解决方面,应建立内外部相结合的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仲裁、领域协会的纠纷解决作用。金融教育方面,应将金融素养上升为国家战略的重要位置,并结合我国金融消费者自身特色,设置与之相适应的金融知识普及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