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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能否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非金融相关业务,一直是国际金融界争论的焦点。1933年,美国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标志着分业经营的正式确立,银行、证券、保险等不能互相渗透,同时也严格限制银行对工商企业的投资。而后,全球金融业掀起来分业经营之风。但是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金融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分业经营体制下的传统商业银行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这就促使了分业经营出现了动摇和分化。继英国和日本经历“大爆炸”的改革后,分业经营的创始人和领导者--美国也不得不顺应国际潮流,逐步实施金融改革,最终于1999年12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宣告了美国实行长达66年之久的分业经营的终结。面对着国际金融界,特别是西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我们不可熟视无睹。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我们要站在国家利益的高度来筹划金融业的发展规划,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的协调对外,研究相应的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促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协调发展。本文试图通过西方国家特别是美国、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商业银行几十年分分合合总结出一些规律,再结合我国的国情及当今最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环境的变化,探讨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全能化及金融混业经营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并提出金融控股公司不失为我国银行业走向全能化一种值得借鉴的有效模式和现实选择,并借以拓宽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思路,增强国内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