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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社会的来临,网络游戏日益成为人们重要的休闲娱乐方式。与此同时,围绕网络游戏装备的取得、使用、价值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应运而生。为此,本文通过对国内外涉及网络游戏装备的司法实践进行比较,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网络游戏装备的法律属性。在比较有关网络游戏装备法律属性不同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装备系我国《民法通则》所列举的其他合法财产的一种,并且更进一步将网络游戏装备的法律属性定性为“虚拟物品”;由于网络游戏装备这种“虚拟物品”存在于不同的网络游戏之中,因而该“虚拟物品”所体现出来的权利归属,受不同网络游戏运营模式的制约。若网络游戏运营商在服务协议中约定:网络游戏装备的所有权属于游戏运营商,则游戏玩家在付费之后,对该“网络游戏装备”享有使用权,即此时网络游戏玩家对“网络游戏装备”享有使用“资格”,属于债权法领域调整的范畴;若网络游戏运营商在服务协议中约定:网络游戏装备的所有权属于游戏玩家,则网络游戏装备是网络游戏玩家享有所有权的动产,游戏玩家可对其行使所有权的权能;若网络游戏运营商在服务协议中未对网络游戏装备的归属进行约定,则应认定网络游戏装备的所有权归属于网络游戏玩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