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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经历了从原始社会到现代社会的转变,人类文明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自然界产生了越来越多的影响。人类社会在发展的过程中伴随着生态环境恶化、生物物种减少甚至灭绝等一系列问题,这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进程中的绊脚石。自然保护区是为了保护生态系统良性运转、维持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而划定出来的特殊区域,其往往保留着生态环境中各物种、资源、自然景观等最具典型性和珍稀性的部分,具有着多重价值属性。它所体现出来的生态价值、研究价值、经济价值不仅为人类的生存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而且对国家生态安全的维护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建立自然保护区是应对生态危机的有益探索和重要手段,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方式。自然保护区面积占国土面积的比例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为了使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能够有效进行,多数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从第一个自然保护区建立以来,我国在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上做出了诸多努力,一些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也相继出台,对保护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保护仍然遭受着威胁,区内资源被不合理甚至是破坏式开发与利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区域内物种减少、灭绝,生态环境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的自然保护区已经再无可保护的价值,这些日益凸现出来的问题与我国现行的自然保护区相关立法的缺失、法律制度不完备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建立完善的自然保护区法律体系,是管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自然保护区良性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改变我国自然保护区现状的当务之急。参阅国际组织以及世界不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将自然保护区界定在狭义的范畴之内,而其他国家的自然保护区还包括国家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等多种区域。不同的界定对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方式、制度安排、管理模式及有效性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相对于国外制定的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相关立法还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由于我国传统体制的影响以及立法者意识的局限性,现行自然保护区相关法律已经不能很好地应对管护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立法指导思想落后,体系不完备,体系内各法律法规间不协调已经对指导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建设工作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自然保护区的界定、建立、规划等诸多方面上存在着缺失;管理体制及其引发的一些问题造成保护工作难以顺利进行;另外,法律对于一些具体制度,如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的规定有的过于模糊,有的尚属空白,也为相关各方主体之间产生矛盾埋下了隐患。因此,针对目前自然保护区立法上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应该转变思想,更新立法理念,在重新构建自然保护区法律框架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将凸显出来的各种矛盾与问题予以充分重视,并作出具体规定使之得以解决。将国外成熟的、优秀的立法经验融入到我国立法中,完善自然保护区立法体系,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使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建设工作能够有明确可行的法律依据,保证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实现环境、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推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法治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