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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劳动法律制度适用的前提,是关乎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关键问题,同时也是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首先要解决的突出法律问题。就导游行业而言,由于导游人员的工作方式不同于一般劳动者,有着工作单位和时间不固定、工作地点不固定和工作薪酬不固定等问题,从而使其明显区别于标准劳动关系,此外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导游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导游人员处于“多头管理”的状态下,签订劳动合同率低,用人单位界定不清,导游人员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案件持续增多,给司法审判实践带来很大难题。若不能准确认定导游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不能切实有效地保护导游人员的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工伤保险等劳动权益,导游人员由于受利益驱使,可能引发各种旅游乱象。所以,提高导游的服务质量,须从保护导游的劳动权益入手,规范用人单位与导游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使我国旅游业获得内涵式发展的法制动力。本文首先从两例争议较大的案例入手,通过分析其审判焦点,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审判标准不统一,审判结果差异较大等问题;其次,通过对劳动关系认定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探讨认定导游劳动关系的标准,即劳动关系的确认要以实质用工为准,在主体适格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双方的从属性;再次,结合多个案例和导游人员的工作特点,提出导游人员与用人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用人单位界定不清、与用人单位的从属性弱化、容易与民事法律关系混淆等问题;最后,通过对导游人员劳动关系认定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思考,就解决导游劳动关系认定难问题,保护导游人员的劳动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提出相应的建议,希望对促进我国全域旅游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