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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我国环境犯罪体系中的重要罪名之一。自《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之后,污染环境罪就不再被认为是某一类犯罪,而是专指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一个具体罪名。本次修正案的修订,在立法观念上有了重大转变,可以说是环境刑法发展的重大突破。但修改之后仍然存在着些许的问题,不论是在本罪的立法层面上还是司法适用上,可以说都没有达到修订预期的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完善我国污染环境罪的立法,并结合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进行改进。本文运用了环境法理论与环境刑法相结合的方法,对污染环境罪进行展开研究。首先阐述了环境犯罪和污染环境罪的相关概念及特征,并介绍了污染环境罪的立法沿革,通过运用环境伦理观和法理的相关理论知识,分析出污染环境罪的法益及立法观念的重要性。基于上述的理论指导,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立法中的罪名体系、犯罪构成以及刑罚体系等方面的问题上进行深入的探讨,并指出罪名设置不合理、主观罪过形式不明确、缺少危险犯、罚金刑不完善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接着指出这些立法存在不足的同时,对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了比较针对性的介绍以及总结其经验。本文研究的重点是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立法的完善和建议,针对本罪立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借鉴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我国最新的与污染环境罪相关法律法规为蓝本,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完善措施。在提出增设环境专章、明确罪过形式、增设危险犯、完善罚金刑等方面建议的同时,希望对我国污染环境罪的进一步改进有所帮助,以更好地惩治和打击环境犯罪,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