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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整体上观察唐宋社会经济的变迁,土地在性质上为“私有”,这是理解唐宋土地制度乃至唐宋历史的关键。在从汉到明的中国历史上,土地都是“私有”,并没有一个从“公有”到“私有”的转变。与之相伴,也没有“奴隶”向自耕农的转化。土地所有者和耕作者,是相对平等的主体,双方并不是作为一个对立的阶级存在。唐宋之间,是自然性的延续而不是断裂性的变革。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绪论:基本理论的考察与学术史的回顾。第1章:“均田制”概念的两种解释体系。田令不是“均田令”,更不是“均田制”的基础,唐代的土地制度名称不是“均田制”。唐人认识中的“均田”其实只是“均税”,与“制度”无关。宋代没有“田制不立”,更没有“不抑兼并”,宋人对“田制”的认识与唐人的认识相同。不存在由唐代“均田制”到宋代“田制不立”的转变,唐、宋土地制度的核心都是土地私有制。第2章:土地的占有情况。土地兼并是“反复进行”的低水平重复,其实质是“换手”。所有权的转移相对平稳,大土地占有者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影响远远没有我们想象中的大。第3章:采用租佃还是自耕方式来经营土地是在具体时空下的理性选择,是一种经济手段。定额租制是多方博弈的结果,是土地经营的最主要方式。主佃地位相对平等。第4章:土地在国计民生中都占有重要地位。“吃饭”是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汉-明”历史时期民众生活的基本需要。使农民维持温饱生活,是政府和民众的共同意愿。第5章:自然经济不能独立存在,它必然要和商品经济相伴随。唐宋时期,土地权利逐步扩展,土地交易和土地市场越来越发达。小农经济由于其弱小,必然与市场经济相配合。由于粮食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粮食消费的市场化出现最早,也最成熟。总之,唐宋在土地制度上没有发生任何重大的“变革”,不存在一个由“公有”向“私有”转化的过程,其性质一直是“私有”。这从一个侧面说明,唐朝和宋朝之间的连续性远远大于其分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