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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跨文化、跨学科研究的不断深入与扩展,文学研究与其他人文学科的研究相互渗透补充,法律与文学也逐渐出现了交集,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进行法律与文学的交叉研究。1973年,密西根法学院教授詹姆斯·伯艾特·怀特(James B. White)出版了名为《法律的想象》一书,被尊为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奠基之作,标志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正式起步。在这一理论出现之前,学术界主要从精神分析法、文本翻译、性格特征分析、宗教意识等方面进行《简·爱》的研究;这之后学术界有少数学者开始研究《简·爱》中的财产关系、婚姻关系,但是从法律与文学这一角度进行研究的依然微乎其微。作品中涉及到的第一个法律问题是关于英国家庭法中的继承法的探讨。一贫如洗、痛失双亲的简爱无奈之下寄居亲戚家,受尽欺负,遭受歧视,为什么简爱会如此贫穷?为什么简爱无法依靠父亲的遗产生活?之后,简爱突然间有了个亲叔叔,并且还留下遗言将自己的财产交由简爱继承,简爱到底有没有权利继承这么一大笔财产?随后,当简爱得知自己还有三个表兄妹时,毅然决定将所获得的遗产平分为四,那么简爱是否具有处置这份遗产的权利?作品中涉及到的第二个法律问题是关于英国的离婚制度。简爱与罗切斯特的婚礼现场,教堂里传出一个清晰的声音:“婚礼不能继续下去了,我宣布存在着一个障碍。”随后,这个声音继续补充:“婚礼已经中止了,我能够证实刚才的断言,这桩婚事存在着难以克服的障碍。”难以克服的障碍?到底是何等障碍足以阻止一场婚礼?事实上,英国历史上一直由教会负责婚姻的缔结,采用的是教会的法则,因此结婚、离婚都由教会管辖,而在离婚制度上,教会一直奉行“禁止离婚”原则。作品中涉及到的第三个法律问题是英国社会的结婚制度。英国自中世纪以来,其家庭法与欧洲很多国家一样,一直遵守罗马教会的婚姻观念和婚姻法则,对于结婚的原则,教会一直坚持结婚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那么罗切斯特与简爱的结合能满足教会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吗?这些条件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一旦他们在第一次举行婚礼时坚持行了礼,签了字,罗切斯特将面临定下“重婚”的罪名?另一方面,作者还在文中阐述了自己对于婚姻的看法,加入了作者对于结婚条件的法律阐释,那就是平等。简爱自尊自主、叛逆反抗,追求精神上的自由、平等。她对罗切斯特有着非常执着、真诚和专一的爱。她力求与罗切斯特保持平等的地位,当她得知罗切斯特有着一段合法的婚姻时,尽管她知道那段婚姻中的妻子是一个疯子,罗切斯特处于极度痛苦中,非常希望简爱能够留下来,就算不能成为他合法的妻子,起码可以成为真诚的爱人陪伴着他,简爱断然拒绝,因为她需要的不是欺骗,不是不平等,她所需要的是一份真正意义的完整爱情,是自由、平等,尤其是法律上的平等。解释法律事件或者进行法律思考并不是小说家夏洛蒂·勃朗特的目的和任务,也不是《简·爱》的全部价值。我们从法律与文学的比较研究的视角评述夏洛蒂·勃朗特的作品,目的是为了加深对这部作品的理解,加深对维多利亚时代的理解,加深对英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变迁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