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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制度是西方法治文明不断发展的产物,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特征。侦查程序中的司法审查,就是以中立的司法机构对侦查活动进行审查,以制约侦查权的肆意行使,保证侦查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侦查程序的正当性。纵观西方诸国,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确立司法审查制度几乎是立法通例,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缺乏司法审查的观念,现行法中的诸多制度设计与司法审查理念严重背离,导致我国现行刑事诉讼程序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缺陷,从而导致侦查权的滥用,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本文在理论考察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实践,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引入进行了探讨。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及演变的考察,得出司法审查制度是国家分权制衡,权力相互制约的体现。进而从侦查权的性质入手,介绍了侦查程序中司法审查制度引入的合理化依据。第二部分,介绍了侦查程序中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了法治理念、分权制衡与司法权优越、程序正义、诉讼构造、人权保障这几个方面。第三部分,对当今主要法治国家(英、美、法、德、日)的司法审查制度现状进行了考察,总结出各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共性,以期对我国法治建设有所启示。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侦查权的运行现状,从侦查权运行失控、犯罪嫌疑人权利得不到保障的角度分析了司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必要性。第五部分,对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引入进行了构想,这也是本文的重点。首先分析了司法审查制度的设立需要一定的保障,其中司法独立是其体制保障,司法最终裁决是其观念保障。其次从总体设计和具体设想两个方面对司法审查制度的改革进行了阐述。总体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国情,这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设立的命脉,其次应该坚持局部改良和系统改革相结合的步骤。从具体设计上讲,对司法审查的主体、范围和方式进行了详细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