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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公正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征为公用。”公正补偿作为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反复适用。尽管美国与中国存在制度隔膜,但作为征收的唇齿要件,美国征收法中的公正补偿要件与中国征收法上的补偿要件无本质上的差异。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补偿”二字纳入征收征用条款,宪法第10条第3款和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2011年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和2019年8月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第48条第1款)均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或者集体土地时应该给予补偿,并以“足额”“公平”或“合理”等术语设定补偿程度。无补偿即无征收,补偿的本质在于根据公平正义理念,避免以公共利益为由,强迫部分人承担本应由全体公众承担的公共负担。但鉴于我国复杂的土地财产制度和征收补偿实践,我国补偿规范仍面临诸多解释困境:宪法意义上的补偿要求为何?如何将宪法上的补偿要求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补偿要求对接?什么是公平、合理的补偿?如何实现公平、合理补偿?如何明确征收补偿的客体?如何唤醒征收补偿在限制政府征收权中的功能?美国征收补偿理论与实践能够为我国提供可能的参照。本文除引言外,共分6章:引言部分阐述美国征收法中公正补偿教义研究的出发点,研究的依据与意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结构、研究的国内外现状评述以及研究方法。第一章辨明美国公正补偿的基本意涵,确立研究的正确前提。“无内容的概念是空泛的,无概念的观点是盲目的”,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最后一句只有短短的12个单词,制宪者没有对公正补偿的宪法含义作过多解释。从原旨主义理论出发,公正补偿是作为限制征收权的要件而诞生的,它向美国人民传达和灌输“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的思想和“未经补偿的政府征收将侵犯基本权利”的理念。作为一个判例法国家,美国公正补偿的宪法含义很大程度上仰赖法院解释,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解释。在莫农加希拉航运公司诉美国、鲍曼诉罗斯案、波士顿商会诉波士顿市以及奥尔森诉美国等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解析了公正补偿中“公正”与“补偿”的含义——以被征收人损失为基础的等价补偿,注重对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双向公正。第二章廓清美国公正补偿的基础理论,奠定研究的正当性基础。公平、效率和公共选择等理论证成了公正补偿的正当性:作为社会公平的多重维度之一,公正补偿不仅能使财产权人免于承受不合比例的负担,还能防止政府的财政幻觉,促进经济和社会效率,塑造政府的公共理性。“征收”“公用”和“公正补偿”是征收补偿条款的三大核心内容。征收围绕征收权展开,作为主权的附属权力,征收权极具绝对性和至上性,公用和公正补偿是对征收权的限制。当公用概念不断扩张,公用要件的限制作用日渐虚化,公正补偿要件的限制功能被强化。第三章分解美国公正补偿的内容,全景勾画公正补偿的多重面向。公正补偿蕴含诸多内容,可简单分类为实体和程序两类。实体内容围绕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标准等要件展开;程序内容围绕补偿主体实现公正补偿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展开。实体内容为“体”,程序内容为“翼”,一起构成公正补偿的血肉骨架。第四章多维度剖析美国公正补偿标准,为标准适用提供客观规则。公平市场价值是法院在司法判决过程中创立的标准,补偿标准的确定是化解公正补偿适用难题的阿里巴巴秘钥,但公平市场价值也面临诸多新问题。什么是公平市场价值?如何认定公平市场价值?如何计算公平市场价值?通过分析法院判例,回答公平市场价值的基本问题,提炼出公平市场价值认定的分析准则或者教义,归纳公平市场价值的计算方法,剖析公平市场价值标准的困境。第五章阐述美国公正补偿标准的批判性建构意见,化解公平市场价值标准的理性不足。“时代的发展总会丰富制度的新内涵”,公平市场价值在美国征收法中虽占据绝对性的主导地位,但本身存在诸多弊病。美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深知此理,不断求索,试图以主观估价、溢价补偿等多重方法,弥补现行补偿标准的瑕疵,实现更公正的补偿。第六章立足中国征收补偿语境,研磨美国征收补偿经验。“法律的发展离不开借鉴”,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架构财产权利束理念,解释公平市场价值标准的中国法适用,构建程序与实质并重的征收补偿程序,以求“他山之石”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