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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村规民约发展源远流长,是在我国农村社会历史发展中自发形成的一种由当地居民实施“内部自治”行为的有效形式。在我国封建时期及近代,当时的村规民约大部分以封建礼法为指导思想,对农村地区的农民进行教化,在当时的农村社会生活当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起到了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目的。新中国成立后《基层组织法》颁布以来,村规民约在形式及内容上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的村规民约是指农村村民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俗、文化、历史等因素集体制定的涉及村务管理、村庄道德、公共秩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综合性地方规定,是帮助村民进行自我管理、教育、约束的一种行为规范。现行的村规民约继承了历史上存在的村规民约文化传统和基本形式并且有所创新,特别是加入法治思想以及以国家强制力保障为基础,所以在内容形式上有别于传统村规民约。同时,现行的村规民约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地方规章条例在农村进行民主自治的具体体现,也是村民之间的契约。在经过调研和理论研究后,作者认为传统的村规民约虽然在历史上长期存在,但在今天看来其具有历史局限性,已表现出和现阶段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匹配性不足的问题,因此需要对传统的村规民约进行改进和提升。另一方面,国家的法律强制力会随着其管辖范围的不断增大而逐渐削弱,导致国家法律体系对于农村地区事务管理上的空白及僵硬,尤其像云南省农村这样的边疆、基层地区,由于保证国家强制力的政府资源不能合理配备等因素的影响,国家法的影响力遭到削弱。而村规民约作为直接调整农村社会生产生活关系的行为规范,具有本土化、直接性等特点。运用依据法律法规所制定的村规民约管理农村,就不会出现管理效果递减的问题,同时在制定村规民约的过程中重视当地传统民俗习惯的内容,对于合理有益的传统村规民约进行继承、发扬,也能更符合当地治理的需要。由于村规民约的特性能够兼容“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大部分功能,所以现代的村规民约就必然是农村社会传统习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融合的产物,它的建设和发展在当代农村法制建设来说也显得尤为的重要。写此论文,以云南省村规民约作为对象进行研究,其目的是通过了解现行村规民约在法律体系中的发展情况,特别是“民间法”结合“国家法”的研究,促进法学理论、司法理论和民俗理论的发展。另外研究结合后的新型村规民约有助于村规民约对民族习惯法的宽容和合理利用,有利于提高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能力及社会效果,加强司法的公信力和亲和力,有利于进一步深化当代法治与民族地区现实生活之间的关系,达到情、理、法的融合,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同时,本文对解决云南省农村法律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目的在于使我们在探索适合我省农村法制建设的道路中少走弯路,以期早日实现“法治云南”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