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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首次提及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作为新型财产进行规定这一问题。2019年12月1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第115条,第127条中提到: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法律规定的物权客体,按照规定进行权利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权利保护。再次明确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现在已经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什么是数据、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什么类型的财产,怎么对虚无缥缈的财产进行合理继承仍然是没有定论的。自2002年数字财产这一概念被提出开始,其界定范围尚未在学术界中有明确的阐述,性质更是管窥蠡测,众说纷纭。在针对数字财产的司法实践中,判例结果呈现出两种矛盾的情况:一种是承认数字财产的合法性,将其归为公民合法财产,按照1985年出台的《继承法》中的规定解决;另一种则与之相反,否认数字财产的合法性与可继承性,其财产归为网络服务者所有。由此可见,在当今的继承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中,都没有能够解决数字财产继承问题的法律法规。本文主要就数字财产的继承问题进行法律研究,分成四个章节来阐述:第一、二部分是对数字财产的概念作出界定,指明什么是数字财产。而后对我国数字财产的继承性、必要性进行分析,并对是否应该继承,继承什么财产加以叙述,为后文阐述数字财产继承的立法构建打下基础;第三部分是针对我国数字财产所面临的问题进行详细描述,找出难以实现合法有效继承的根源(包括数字财产继承法的空白、网络用户生前意识的淡薄及网络管理者制定协议的不公);第四部分是从立法的角度上对数字财产的继承进行研究,根据现行继承法的具体内容对数字财产的继承作以特殊规定,为解决我国数字财产的继承问题提供可能的方向(包括数字财产的继承人确立,认定的法律程序、继承分配、保管、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属及所遵从的网络服务协议等问题)。以期弥补我国现有数字财产继承过程中的瑕疵,并且能够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一点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