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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日益凸显,融资担保业发挥着越来也大的作用,逐步受到社会各方的重视,由此,融资担保公司对我国整体的经济发展的撬动作用也日渐显现,逐步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之一。在“新常态”和“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融资担保行业也迎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融资性担保公司实现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是自身能够在风险丛生的担保行业中“化险为夷”,这就需要强有力的风险防控体系。目前,我国融资担保业仍处在发展水平较低的阶段,监控机制尚不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也不尽完善。因此,本文从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其他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区别出发,对它们各自的法律属性进行了界定,并从现实存在的风险中概括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的特殊性,同时分析其风险产生的原因,并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分析本国具体国情的前提下提出相应的对策,期望从中归纳出现实可行的风险防控机制,以期对企业的现实操作具有借鉴与参考的意义,从而更好的发挥企业的社会作用并创造合理的社会价值,从而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初衷,一方面是提高作为债权人的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对融资担保行业整体的信任度,另一方面则是为广大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大的支持。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我国应当以风险控制为中心,完善与融资担保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估的法律制度;同时,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担保项目评审法律风险识别制度与合理的风险转移机制,这些措施将有助于融资担保公司发挥自身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同时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