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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前的中国法制,呈现出国家法和民间习俗并存的格局,二者相互相成,起着共同治理社会的作用。民间习俗作用在国家法所不注重的婚姻家庭领域,其对家国天下之家庭、邻里、乡族关系的协调起着重要作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民间习俗也随之变迁,但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变化并非同步,传统民间习俗仍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展示着其生命力。婚姻家庭领域习俗是一定区域的人们长期交往所形成的一种价值观念,具有内在约束性,它是特定区域的文化传承结果,是历史发展过程中民间法律文化的延续,是婚姻家庭领域现代立法的根源之一,具有其特定的规范意义。但是,囿于经济文化发展的区域性,以及婚姻家庭习俗与中国封建文化之间存在的特殊关联,其又必然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其与制定法的冲突。既然冲突不可避免,我们就不能消极地对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应当站在历史文化传承以及中国法治文明建设本土化的角度,要对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进行继承,将婚姻家庭习俗中那些合理的部分纳入到制定法中,实现二者之间的协调。本文以婚姻家庭习俗本身的价值意义为论证基础,借助于司法实践运用、相关制度的形成,阐述如何有效地对婚姻家庭习俗与制定法之间的冲突进行协调。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两个典型的婚姻家庭习俗与制定法冲突案例引出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适用冲突问题。第二部分,从习惯、习俗、习惯法、民间法和国家法等概念界定入手,明晰婚姻家庭习俗的特征,并且对婚姻家庭习俗类型作出区分,以此对婚姻家庭习俗的基本理论作出系统性的总括。再从历史传承、文化发展以及法律变革的角度阐述婚姻家庭习俗所具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从相反角度阐述其内在缺陷并分析产生的原因,为下文的冲突埋下伏笔。第三部分,本部分是对前几部分的一个总结,即正因为婚姻家庭习俗所具有的这些特征与功用,其在适用过程中必然会与制定法存在冲突。文章从现有婚姻家庭领域习俗的具体形态入手,系统阐述冲突表现,并且从立法与司法维度详细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原因。第四部分,文章的核心部分,既然婚姻家庭习俗与制定法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冲突,那么就要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各种手段对二者进行协调。本文从两个角度提出协调婚姻家庭习俗与制定法冲突的策略,一是宏观立法层面,针对婚姻家庭习俗与制定法冲突的原因,提出应对策略;二是着眼于司法实践,阐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方式,并为司法适用提供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