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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二十年代,追续权制度在法国诞生,是艺术家从其艺术作品转售价款中分享一定比例利益的权利,该制度旨在平衡艺术家与艺术作品投资商严重不平衡的利益差。2012年10月国家版权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三稿,当年12月该修订草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该草案第十二条被解读为对追续权的规定,这也预示着我国建立追续权制度已是大势所趋。该制度自诞生以来,有关其合理性的讨论便没有中断过,法的公平正义价值、非常损失规则、艺术品原件的特殊性等有力的证明了追续权存在的合理性。我国在引入追续权之前,首先需要考虑该制度在我国实施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我国艺术品市场及拍卖等相关行业的长足发展为我国引入追续权制度提供了现实基础;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为我国设立追续权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撑;国外有关追续权立法以及成功实施经验为我国追续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可行的借鉴。目前各国有关追续权制度具体规定不尽一致,我国在具体设计追续权制度时,应紧扣追续权制度的初衷,在规定其主体范围、客体范围以及内容时应在借鉴国外有关立法及实施经验的同时,充分考虑我国优秀文化传统以及艺术品市场的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