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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关系是马克思政治理论的基础,是马克思国家学说的重要内容,是马克思未来社会发展方向的指导原则和价值基础。根据马克思国家和社会关系的理论,国家是从社会中分化出来的一种特殊组织和强制力量。国家和社会的张力是由于国家由一个为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公共组织而异化为特殊阶级的特殊组织,也即是说,社会为了协调利益和矛盾成立国家,但特殊阶级的特殊利益使国家失去普遍性而成为特殊性。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进步,尤其是随着社会本身的自治能力的增强,国家要把权力复交给社会,国家最终要回归社会。公民权利是公民作为个人不可或缺的权利,是政治权力的基础和合法性来源。国家总是公共权力的代表者,社会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手段和力量。在强调国家这种必要的“恶”的力量的前提下,随着社会自治能力的发育成熟和完善,公民权利实际上应该是国家与社会共同的一种追求与目标。中国是一个官僚制极度发达的国家,强国家弱社会一直是中国的基本国情和制度特色。由于我国传统的权威理念,公民权利意识薄弱,公民维权机制不健全,加之建国后形成的“强国家——弱社会”,公民权利长期受到观念忽视,应该享有的法理上的权利得不到国家和社会应有的尊重,法律上的规定和赋予的权利在政治和社会实践中得不到应有的实现,也难以得到权力应有的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向社会经济放权,政治民主化的扩大,中国“强国家——弱社会”关系发生很大改观。国家和社会关系转型中,公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得到长足进步和发展,但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发展要求,仍有差距,公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总体上依然滞后。公民公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的弱化、某些方面的缺失以及宪法法律赋予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实现和保护,直接造成的结果就是:公民政治权利不足内生国家权力腐败、公民经济权利受挫滋生资源分配两极化、公民社会权利缺失衍生群体性冲突丛生等。国家与社会关系紧张下公民权利弱化衍生的政治合法性危机是我国持续发展与稳定的核心问题。我国应从“强国家——强社会”两个角度树立服务型国家理念,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完善公民维权机制,以切实维护我国的公民权利,夯实国家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建立起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良性互动基础上的新型国家与社会关系,使宪政制度得以真正实现,使政治合法性获得社会基础并发挥实际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