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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已经成为世界上发展势头最为迅猛的产业之一,在世界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旅游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并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产业之一。旅游业是战略性产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改革开放以来,旅游逐渐成为中国人生活中难以缺少的重要内容,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势头迅猛,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产业体系日趋完善。但产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规范,当前我国的旅游法律、法规体系已初具规模,但与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趋势相比较,我国旅游业的法治建设特别是旅游立法方面遭遇困局,严重滞后。
改革开放30年来,珠海市地方旅游立法伴随着珠海城市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珠海市旅游条例》等一系列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旅游法规,使旅游业成为珠海国民经济中具有活力,发展较快的新兴产业,对促进珠海经济发展,优化珠海国民经济结构、增加就业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珠海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地方旅游立法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完善珠海旅游立法是促进珠海旅游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为我国制定统一的旅游基本法提供实践经验,本文着重研究珠海旅游立法,通过对珠海旅游立法历史和现状的分析,发现珠海旅游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完善珠海旅游立法的建议。
珠海的旅游法制建设伴随着珠海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接待规模和旅游收入的持续增长,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发展的过程,珠海旅游的立法孕育阶段(1980年-1989年),立法意识的加强以及前期立法的准备工作,为后期立法奠定了基础;起步发展阶段(1989年-1999年),各地对旅游法制建设的重视程度逐渐加强,特别是1996~2000年5年里共出台22个地方法规,是地方旅游法规出台的高峰期,珠海市也随着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成立以及市旅游产业的快速发展,进一步加快了珠海旅游立法的步伐,相继推出了《珠海市旅游业管理条例》、《珠海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和《珠海市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珠海的旅游法规建设,为完善珠海市旅游业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市场环境,强化了对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调控力度,也为珠海市旅游业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创造了条件,珠海旅游业也在这一阶段实现了快速发展与规范发展;快速发展阶段(2000年至今),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旅游业持续迅猛地发展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作用也日益凸现,与之相匹配的更高层次、更多内容的法律关系需要调整,各省市除了制定综合性地方旅游法规外,还出台了不少针对性较强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旅游安全、设立分支机构、旅游度假区、旅游商品生产、旅游企业所得税返还、旅游景点征收专用资金、散客服务、特殊旅游项目、景区景点讲解等。同时在我国加入WTO、颁布实施《行政许可法》以及旅游业迅猛发展的背景下,许多省市开始修订已有的地方综合性旅游法规,形成了修订风潮。在这一阶段珠海市人民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同时于2008年重新修订了《珠海市旅游条例》。
但同时,珠海市的地方旅游立法也存在着立法空白点、立法质量不高、地方立法权力运用不够等问题,应该通过认真调查研究,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立法经验,不断完善珠海市的地方旅游立法。应当看到,珠海旅游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如珠海旅游业吃、住、行、游、娱、购六要素发展的不平衡,人力资源的突出问题等都要旅游政策的引导及旅游立法的规制。同时,由于立法本身的原因,现有珠海旅游立法对珠海旅游业的促进作用明显不够。一是在我国旅游基本法缺位的情况下,珠海市旅游立法原则性条款占多数,刚性条款较少,指导意义很强,具体规范较少,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重视程度不平衡、理解程度不平衡的情况。二是旅游政策多于旅游立法,旅游法律效力的发挥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纵观整个珠海旅游法制的数量,反映出珠海对旅游产业的规制欠缺,缺乏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约束。三是旅游立法模式和立法程序的滞后,导致实际施行困难重重,有法不依的情况层出不穷。四是旅游执法主体权威性不足,旅游部门执法的权威性一直受人质疑。旅游执法人员只能依据《珠海市旅游条例》等法规有限地开展执法工作,常常成为公安、工商、交通等部门的配角,而这些部门往往受专业限制,处理结果往往达不到根治旅游市场不法现象的目的。
珠海旅游立法对珠海旅游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不够,就更需要对珠海旅游立法进行完善,一方面要在立法理念上,奉行权利本位的立法价值取向,正确认识旅游立法的功能价值,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另一方面要在立法内容上进行完善,要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在促进旅游业发展中的职权范围,清晰界定旅游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权限,避免职权重叠,多头管理或监管缺位情况的发生;要注意珠海地方旅游立法的前瞻性;要尽快制定有关规范旅游管理行政行为的法律。
以上建议仅仅是一孔之见,希望本文设想和建议对珠海旅游立法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