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业系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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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是产融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虽然目前我国金融业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原则,但是很多实业公司已经通过股权投资进入金融业,控制银行、证券、保险等两个以上的金融机构,形成了实业系金融控股公司。这种企业结合形式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但由于其涉及实业和金融业两个不同的产业,特别是实业公司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有很大的影响,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却没有给予其明确的法律定位,造成了法律监管的缺位。因而,构建对实业系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而紧迫的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结合域外国家(地区)的相关经验及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了实业系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及具体监管制度,对完善我国实业系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机制提出具体建议。 全文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首先对实业系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法律上的界定,明确其内涵、特征;接着对银行业与工商业分离还是联营的问题进行分析--这是关系实业系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与发展的根本性问题。随后,介绍了实业系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并进行了原因分析,强调了这种组织形式的经营优势。最后,对实业系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风险,特别是其特殊风险进行了详细阐述,得出对其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之结论。 第二章主要是介绍域外国家(地区)对实业系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机制,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监管模式的介绍,选取了美国的伞型监管模式、英国及台湾地区的统一监管模式以及澳大利亚的双峰监管模式,并对不同的监管模式进行了评析,得出有益的经验;第二部分是对具体监管制度的介绍,按照市场准入、经营环节以及市场退出等三个环节展开。 第三章论述了我国对实业系金融控股公司的现有监管机制,按照监管模式与具体监管制度两个角度展开分析,深入探讨其中存在的缺陷。其中,对于现行监管模式缺陷的介绍主要针对现行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缺陷进行分析;对具体监管制度的介绍也分为市场准入、经营环节以及市场退出等三个环节展开,分析了我国的相关制度的不足。 第四章对于完善我国实业系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机制提出具体的建议,按照监管模式以及具体的监管制度两个角度进行了论述,并结合上一章所分析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具体包括:前者主要针对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问题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后者主要借鉴域外国家(地区)的相关经验,提出具体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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