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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没收非法所得与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一起构成了我国法定的三大财产罚,其在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都是较为常用的行政管理手段。根据笔者在无讼案例网站的搜索结果,市场监管是适用没收违法所得最为频繁的领域,当前百分之七十四的没收违法所得系在市场监管领域做出。森林公安做出的治安管理处罚与土地规划局做出的土地规划类行政行为也较多地涉及了这一行政行为。总体来说,根据检索结果,现有20064件行政案由的没收违法所得案例以及5794项行政法法律规范对其作出了规定。然而,尽管没收违法所得在我国的行政管理领域有着极高的适用率,其依然面临着适缺少明确概念、认定标准多样、计算方式杂乱、没有较为权威系统的法律解释等严重弊端。以上这些弊端无论在立法、执法,还是司法领域都有着直接明显的体现。在立法层面,妨碍了我国行政立法的严谨与科学;在执法层面存在着认定和计算困难,拖累了行政管理的效率;在司法层面上,增添了正确裁判的难度。因此本次选题针对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方面展开研究,试图以此为突破口明确该行为的判断标准、法律属性,以指导实务中的具体适用。具体而言,在概念方面,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没收违法收益,并将其上缴国库的行政行为。在判断标准方面应当取缔目前存在的“收入说”,统一采用“利润说”,即在计算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时应当以违法收入为基数,减去合理支出、已缴纳的税款。在法律属性方面,没收违法所得无法达到财产罚应当达到的震慑效果,因此不应当继续将其认定为行政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又不与行政强制执行、责令改正或责令恢复原状等现有的其他法律概念契合。基于以上原因,没收违法所得应属于独立的的新型行政行为。在适用方面,本文认为应当在日后构建以罚款为主、没收违法所得为辅的适用体系;同时将听证程序纳入没收违法所得的适用体系,并在其中规定案卷排他制度、进一步确立听证会主持人的中立地位;针对小额违法所得的没收也应当能够适用简易程序,以更高地在执法中配合罚款与警告予以当场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