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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我国传统社会制度是建立在由周公所创立的“周礼”框架内,因而具有间架性特征。“间架性特征”是一个历史学概念,它主要表现为:缺少对社会活动实际有效的统计,人为设计出对社会进行控制的一个理想制度框架;制度弹性小,制度框架僵化且束缚其发展;实践操作的灵活性大,允许对制度设计灵活变通,只要符合制度设计之元目的。笔者从民事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证据制度的具体规定、两部新修订的诉讼法典证据规定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的证据制度具有间架性特征。证据制度的间架性特征主要表现在: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脱节;司法解释在法制运行过程中起到立法作用;受我国诉讼构造的限制,对诉讼法典的修改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不改变我国政治权利架构的情况下难以改变我国诉讼程序的职权主义模式等。它产生的原因在于:我国证据制度是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并完善,不可避免受到我国政治权力结构和传统文化理念的双重影响;立法者在设计证据制度之初缺乏对社会实践的有效统计,过多地吸收西方法治理念、法律规定;受我国证据制度发展时间较短的客观限制等。我国证据制度的间架性特征会对我国证据制度产生三种影响:(1)因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产生脱节,民众产生司法怀疑;(2)在我国政治权力框架和诉讼构造影响下,我国的证据制度难以符合现代诉讼理念;(3)司法解释效力异化无疑会改变审判者中立立场,审判机关实质上享有极大自由裁量权,易滋生司法腐败,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发展起不到有益作用。为摆脱我国证据制度的间架性特征,立法者应该做到:(1)加强对司法实践的统计和吸收;(2)重塑我国诉讼构造;(3)废除充当法律作用的司法解释,确立诉讼法典证据规定部分的权威;(4)结合国情细化诉讼法典中证据规定部分的内容。我国在完善证据制度的过程中如果能做到以上四点,那么证据制度的间架性特征必然将逐渐淡化至消失。但是,在无法消除政治因素对法律制度影响的当下,我国证据制度是难以摆脱这种框架束缚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证据部分规定的司法实践效果可能会因我国证据制度间架性特征的影响而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