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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论文根据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分民事再审启动事由、再审启动主体、再审启动时限和再审启动次数四个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启动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第一部分是关于民事再审启动事由的内容。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事由具有未审先定、重实体轻程序及可操作性差等弊端,进而指出其根本原因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对程序价值的忽视;然后对程序与裁判结果的关系及程序价值展开论述,指出程序的公正与裁判结果的公正为正向相关的关系,程序越是趋近于公正,越有利于裁判结果的公正,程序越是远离公正,越难于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并根据国际上通行的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论述了公正的程序所应具备的法官中立、当事人地位平等、程序参与、程序公开、程序效率等基本原则;最后借鉴国外相关立法例提出既能体现程序公正,又便于操作的关于启动事由的完善的立法建议。    第二部分是关于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内容。该部分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再审启动主体所具有的多元性的特点,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诉的途径,间接地启动再审程序;其次,根据诉讼职能区分、诉讼目的以及裁判效力等基本理论,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违背了中立原则,剥夺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并破坏了裁判的既判力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因此,人民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规定,应  完全取消;第三,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者的属性和诉权等相  关理论,认为人民检察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一方面有悸于本身法律  监督的职权性质,另一方面又违背了民事诉讼的有关诉权理论的基本  要求,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同时又违背了民事诉讼的真正  目的及程序公正和效益价值,因此,主张完全取消人民检察院作为再  审启动主体的规定;最后根据诉权理论,认为只有当事人基于民事权  利纠纷,才拥有要求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权利,才真正是启动再审之  诉的法律主体。      第三部分是关于民事再审启动时限的内容。该部分指出,我国民  事再审启动制度,受“客观真实”理念的影响,缺乏对启动再审程序  的时间限制,造成大量案件长时间得不到司法解决,诉讼效率低下。  认为民事诉讼程序不仅是发现事实真相的工具,其还有自身价值,既  要体现程序公正,又要满足程序效益的要求,因此应受一定时间限制,  并惜鉴国外相关立法例,提出了我国也应建立再审启动时限的立法建  议。      第四部分是关于再审启动次数的内容。该部分指出我国民事再审  启动制度缺乏对再审启动次数的限制规定,造成很多民事案件多次再  审,影响裁判权威。认为再审程序作为特殊的救济程序,不可能永无  止境地进行下去,从维护裁判权威的角度,应受到严格限制,并借鉴  国外相关立法例。提出再审不重复和再审一审终审制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