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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技游戏产业的发展愈发蓬勃,手机游戏的出现也让游戏出现在了大家的日常生活里。同时电子游戏直播也不断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当中去。电子竞技游戏的本质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运行后与用户交互所产生的成果是属于软件领域的客体还是著作权法方面的客体本身就不清晰,要对其产生的画面主张著作权,还需要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支撑。而且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偏向于将计算机游戏看作是汇编作品来进行保护,分别认定游戏中构成美术作品、音乐作品、文字作品等部分的侵权情况,对游戏画面的整体认定还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制。游戏的用途终究是服务于用户玩家,即用户对游戏进行操作。那么用户是否愿意玩这个游戏其核心在于游戏机制和规则,其能决定游戏的可玩性。因此保护电子竞技游戏的应有之义是去保护其核心机制,而对于电子软件游戏本身与用户结合所产生的画面,与游戏开发者之间的关系就需要去理清。而网络直播电子竞技游戏画面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常态化的现象,所涉及到的画面使用问题经由一系列的新型诉讼案件已经摆在我们眼前。因此理清用户玩家对电子竞技游戏画面的使用权限、分析对其合理使用的规则,极为关键。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通过对两个与电子竞技游戏画面有关的其判决中的表述在理论界有不同观点的案例进行分析,归纳出两个问题;第二部分讨论用户网络直播所涉及的电子竞技游戏画面的属性,同时阐明其相关的立法缺陷和应该考虑到的影响因素,并给出文章的观点;第三部分由用户玩家进行网络直播相应的画面并不必然导致侵权作为切入点,剖析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直播游戏画面相关问题的规定,并借鉴国外现有的合理经验,分析出用户玩家在网络直播中对电子竞技游戏合理使用的理由和相关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