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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人的供述,作为证据长期以来一直都受到学界的关注,同时也是刑事证据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不可回避的问题。不可否认,我国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相关概念,尤其是国外的自白,具有相通性,但是,笔者更加关注我国刑事被告人供述所具有的特点,我认为,这些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供述的证据规则的设计,并有利于最终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围绕被告人供述的各种问题。基于这些方面的考虑,我最终将刑事被告人供述的若干问题作为自己的硕士论文。但是基于篇幅的限制,笔者仅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刑事被告人供述的概念问题。我认为国内学界有关供述的主流观点,已经科学地阐述了我国刑事被告人供述的概念。但是学界对供述和相关概念,如辩解、口供以及自白等,之间的关系缺少系统深入的论述。我认为,这些概念的比较,尤其是我国刑事被告人的供述和英美法系国家自白概念间的比较,对整个供述规则的建立,以及相关制度的设计具有决定作用。为此,笔者在这部分重点从与相关概念比较的角度,阐述我国刑事被告人供述的具体涵义。第二部分有关刑事被告人供述的价值问题。这部分在整篇论文中具有这样的特点:从概念的角度阐述了供述证据的价值,同时也引出了围绕供述的证据规则以及制度设计问题。可见,这部分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第三部分有关共同被告人陈述问题。共同被告人的陈述对于其自身案件来说,属于刑事被告人的供述,不存在任何疑义。问题的关键是这种陈述对于其他被告人如何定性,这个问题在国外,我国的台湾地区均存在重大分歧,大陆地区学者也进行了一些研究,但是传统的结合共同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共犯关系,并借此确定共同被告人陈述的证据类型的做法,在很多方面存在自相矛盾的现象,甚至是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笔者认为对于共同被告人陈述的定性,应该严格遵守有关概念,遵守无罪推定原则,最终不难得出共同被告人陈述相对其他被告人案件,属于证人证言的结论。第四部分有关供述排除规则以及供述排除证明问题。这部分在整篇论文中具有重要的分量,笔者也使用大量的笔墨,主要考虑到供述排除规则不仅涉及到人权保障,是关乎刑事证据立法和司法实务的问题,同时,还考虑到这部分有助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