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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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修改是自1996年修改以后时隔十多年后的再次修改,并决定该法于2013年1月1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改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较大范围和程度的修改,如为了和我国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相适应,此次修改将保障人权的原则写入刑诉总则,并以此原则为总的指引来进行分则部分的修改,其中的辩护权制度就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此外,能够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规范化指引的庭前会议制度,在法学界热烈讨论后并向立法者提交建议后,也被写进了此次修正案中,这一改变不仅受到了学界的普遍认同,而且也为法院做好庭审前的准备活动以更好地保护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和诉讼请求的满足提供了制度层面的支持。庭前会议制度是对之前审判模式的一种改变和完善,能够及时解决影响案件公正进行和顺利开展的程序性问题,避免了控方和辩方在对薄公堂时的无休止争论,从而有效节省讼累,提高了诉讼效率,因为在庭前会议中,可以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适用回避制度并明晰案件争议焦点、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等以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基础。此次修改标志着我国审判模式正逐步走向科学化和现代化,因而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将该制度写入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次质的飞跃,同时也对控辩审三方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新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规则,对于庭前会议的规定只停留在基本层面,相关方面的规定仍然比较模糊,如如何召集会议、会议的适用范围、会议的具体内容及其效力如何以及与会议有关的具体程序安排等问题规定不清,这就导致了司法机关对该程序制度的理解难以达成一致,不利于在审判实践中适用。因而,为了更好地了解庭前会议制度,本文将具体从五个方面展开讨论,在发现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便能够指导司法实践活动,进一步提诉诉讼效率,节约讼累,从而彰显我国的程序公正并进而彰显实体公正,为建立司法公信力提供更加充足的保障,更好的践行依法治国的国家基本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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