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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一个完整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国外已有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实证经验来看:建立健全的退市制度不仅有利于证券市场投资资金的优化配置、督促上市公司的运营效率、促进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完善,而且还有助于培育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思维、保护社会弱势投资者的利益。我国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已于2001年出台但不完善,规则制定得过于简单、行政化倾向较为严重、实际操作性不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促进证券市场繁荣,建立适度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非常有意义的。最近(2005年6月2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在世界证券交易所论坛的讲话中提出证监会要采取五项措施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其中就包括了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如何在新的市场环境下建立符合市场要求的上市公司退市机制,是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研究的主要目的。不仅要对现有的法规中存在的缺陷进行系统的分析,而且还要对法规中所没有涉及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上市公司被强制退市的诉权制度、公司退市后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制度等新制度要求进行全面论述。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讨论,应力图避免现有的相关著述中对退市制度的概念、意义的重复赘述,以求务实创新。文章主要讨论点在于对我国现有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对当前成熟证券市场的代表就上市公司退市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进行横向比较;对今后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法律制度建设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