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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设立目的,国际投资仲裁偏向于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对东道国权益的保护存在缺失。东道国承担的义务范围过大,同时还面临着巨额赔偿、规制寒颤等威胁,并由此造成了一些国家转变其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态度,甚至于退出国际投资仲裁。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权益保护的缺失,并非是因为仲裁程序的不合理,更多是因为部分条约条款阐述不明确而导致的扩大性解释。为了更好地保护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的权益,东道国可以对有争议的条约条款进行阐明,例如公平公正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和最惠国待遇条款;也可以增加例外条款,包括国家安全例外条款和一般例外条款。中国是外商直接投资的大国,同时也与10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条约。在这些双边投资条约中,大部分都规定了国际投资仲裁条款,这表明中国作为东道国面临着国际投资仲裁风险。中国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阐释有争议的条约条款,同时重视设置例外条款,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国际投资仲裁争议,保护中国作为东道国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