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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多数债务人中的一人须对债权人承担因违反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后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的一种共同责任。连带责任制度对于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具有很重要的作用。连带责任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特别的责任制度,因其具有独特的价值内涵,所以在各国立法中都倍受青睐,因此对连带责任进行专题研究早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但是,由于连带责任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其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如果运用的不当就容易造成对债务人正当利益的侵害。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美国开始了一次关于连带责任制度的改革浪潮,各州对连带责任的适用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本文正是以此为视角对连带责任制度展开讨论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分析连带责任制度的历史沿革开始,探讨了连带责任制度在罗马法以及近现代法上的发展轨迹,其次又分析了连带责任制度的概念、特征及产生原因等相关理论问题;第二部分主要以美国立法改革为例,分析了连带责任制度在现代法上的最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立法启示,认为连带责任制度的立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应该兼顾公平、公正与效率;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是在分析我国目前立法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连带责任制度立法的思路,建议在立法理念上确立统筹兼顾公平、效率、公正等价值目标,在立法实体上要限制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包括限制连带责任在过错较小的责任人中适用;对责任的发生主观上有故意的应当先于过失债务人承担责任;对责任的发生主观上都只有过失的应当按份承担责任,同时也建议连带责任的立法应该更加规范化,禁止类推适用连带责任、严格连带责任的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