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社会认知偏差及纠偏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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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认知偏差形成的一般心理机制分析我国法治的社会认知偏差,最终为如何加强法治关于“人”的建设建言献策。
  第一章通过心理学的概念引申出法治的社会认知偏差的定义,即人们对法治进行社会认知的过程中出现问题,由此导致的人们对法治的直接或间接的经验与事实、标准及应然状态的偏离。法治的社会认知偏差具备普遍性,其消除与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之间并不是单纯正向的线性关系,本质上是落后于社会存在发展的低层次的社会意识,会阻碍法治国家的建设。
  第二章对法治的社会认知偏差进行分类。本文研究的是内容上具备普遍性的、理念性的、常识性的认知偏差,并以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为基本分类详细展开。形式法治的社会认知偏差包括对司法职能的认知偏差(被优待心理、被服务心理、不信任心理、提供证据的被动心理、提出诉讼请求的依赖心理、盲目信任诉讼心理),对法治程序的认知偏差(漠视心理、不重视心理),对权利归属的认知偏差(立法权归属、执法权归属)。实质法治的社会认知偏差包括对“法治万能”、“工具价值”、“形式正义”和人权保障的认知偏差。
  第三章对分析了法治的社会认知偏差形成的心理机制。认知偏差的产生首先与先前经验有关,历史文化沉淀的刻板印象主要指“包青天”的法官刻板形象(行政司法合一、调查的主动性、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道德审判、神化形象)以及“人治思维”形成的刻板印象(权大于法、工具主义),外来文化影响的法治刻板印象包括“西方的月亮比较圆”和个人主义的人权观。其次与直觉和经验的推理有关,包括忽略基础比率、错觉关联、小样本和负面信息的推理机制。最后还与人的主观动机和情感有关,动机包括积极错觉、自我服务动机和“结束性目标”动机,而情感则具有中断效应,并影响人的预期。
  第四章提出了法治的社会认知偏差的纠偏机制。一方面要进行更为科学的法治宣传教育。将纠偏宣传纳入法治宣传话语体系;通过古今对比,讲好法治新故事,树立现代法治的“包青天”形象;依托普法责任制,“谁执法,谁纠偏”,实现普法的三重精准。另一方面,人民群众作为认知的主体,要转变思维方式,通过识别刻板印象,刻意观察不一致信息,积极参与法治实践来破除旧的刻板印象;还要学会有意识地回避直觉陷阱,更加理性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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