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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及清偿规则又被重新确认。虽然在此之前,我国出台了诸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解释,但在认定标准和清偿规则上缺乏统一规定,司法审判中时有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夫妻共同债务是连接债权人与举债人配偶的一种较为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实质上是对多方权益的权衡与取舍,本文通过分析不同历史阶段的立法规定及审判实践,对如何认定及清偿夫妻共同债务,尤其是疑难且有争议的债务问题,进行重点剖析,最后总结和分析现行法律框架下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合理性和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根据实证研究,本文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坚持用途标准,同时以日常家事代理权为界。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除非夫妻一方举证证明为个人债务,一般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举债,除非债权人证明为共同债务,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同时,本文认为现行法律规定下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及举证责任分配上更加倾向于保护善意配偶利益,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难以实现,利益分配不甚平衡,因此主张在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上,需引进表见代理要件,当善意第三人有合理信赖为夫妻共同合意或共同债务的依据和理由,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清偿规则上,本文主张为保护当事人自主意思及平衡第三人和善意配偶利益,合意型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单方型共债应由举债一方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非举债方配偶仅以共同财产为限承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