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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信息通信技术下实现的投资、支付、融资和信息中介等服务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方式。而刑法为了惩罚违反金融监管秩序和实施金融犯罪的非法集资行为,构建了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为核心的规制体系。目前,互联网金融中的集资行为大多在形式上符合金融监管规定中的非法集资特征,因此导致其发展受限于刑法规制。这种规制方式的认定标准主要还是依靠于金融行业的行政法规,因而按照这种方式评价集资行为,大量的集资行为会被认为是犯罪。一方面国家提倡互联网金融创新,另一方面集资行为触及犯罪的边缘,这就造成了金融发展创新和刑法规制产生龃龉困境。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及《证券法(修订)》等一系列有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定的出台,在互联网监管方面采取新的措施。如果仍然按照以行政法规为认定标准的刑法规制方式,必然会导致刑法对互联网金融的干预过度,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创新。为了改变金融创新和刑法规制不相适应的局面,使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金融发展相符合,为了构建合适的规制方式,作者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并提出了解决方案。文章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中进行筹资行为的三种模式,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归纳互联网金融中非法集资行为的主要特征,揭开其“神秘面纱”。互联网金融涉及人数众多且传播地域范围广,筹资方式复杂、募集金额巨大,因此,互联网金融筹资一旦出现问题所造成的影响巨大。众筹、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及类余额宝模式下的三种筹资方式中因为具备吸收资金的特性和投资收益的返还性的特征,极易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通过分析筹资模式的运作方式以及相关的行业监管规则剖析了其中存在的风险,这些筹资模式在行为上的偏移很有可能触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探讨存在的风险性境况下分析了目前我国刑法对互联网金融中的非法集资行为规制现状以及对规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阐述。刑法对于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行为并没有前置监管,多数情况下由于刑法的规定,一些金融行为目前只能通过行政法规来进行规制,而刑法只能在非法集资类罪名下针对存在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判定,因此一些金融行为打着法律的擦边球而侥幸未受处罚。经济持续发展下在规制过程中出现了金融创新和刑法规制的龃龉。通过阐述当前刑法规制的现状,明确刑法规制非法集资是为了维护金融业务的管理秩序,规制的认定标准也是以行政法规为基础,根据刑法谦抑性的理论基础,强调刑法介入互联网非法集资的必要性,同时也阐明了刑法对其规制的过程中应当须适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在规制和放开金融创新过程中得到平衡。此外,金融监管对刑法规制非法集资行为做出改变。刑法的规制方式应当结合金融发展和互联网监管规则相适应。在互联网监管体系尚未完全之时,刑法对现有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方式应当进行改良,使之既能够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进行打击,又不会遏制金融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