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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一个新罪名。迄今为止,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合同诈骗罪从理论到实践均作过一些有益的探讨,但在具体犯罪的认定上,理论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司法实践中也难以统一,因而仍然有深入研究的必要。 本文共设五个部分。引言简短地导出合同诈骗罪的严重性和罪名的由来。第一部分主要对合同诈骗罪的合同、合同诈骗罪的定义等基本概念作出界定,以此建立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基础。第二部分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其中着重界定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指出不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财物,还应扩展到财产性利益;论证了单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要件;剖析了合同诈骗罪的罪过形式,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明晰了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确立的原则;阐述了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指出本罪也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等。第三部分针对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问题、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问题作了探讨;重点区分了它们之间的界限。第四部分系统论述了合同诈骗罪的罪数形态,认为对于合同诈骗罪同种数罪,不应实行数罪并罚;合同诈骗罪中的牵连犯,存在手段牵连、结果牵连、三重牵连三种情况,应按从一重罪从重处断原则论处;合同诈骗罪中的竞合犯包括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其中,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同于牵连犯,法条竞合犯按有关原则论处。第五部分探讨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其中通过对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的重新界定,提出了应当以受害人实际交付财物作为合同诈骗罪既遂的定罪数额的观点,本文还对合同诈骗罪的未遂形态、共犯形态、“连环”合同诈骗中的犯罪数额分别作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