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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己经成为世界上发展势头较为迅猛的产业之一,在世界经济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旅游业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并逐渐成为世界上最大的产业之一。回顾我国的旅游业发展史是从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发展起来的。在旅游立法方面,我国国务院、国家旅游局、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及地方旅游局等部门陆续颁布了一些有关的法规和文件,对旅游业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还未构建起一套完整的旅游法律制度。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还有利于促使旅游强国愿望的实现和巩固我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地位。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应尽快出台“旅游法”。以此为核心,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作为全文的逻辑起点分析了旅游法的一般范畴。这一部分从旅游以及旅游法的定义出发,分析了旅游法的性质、旅游法律关系。并对本文所称“旅游法”进行了界定。第二部分是对国外旅游立法实践的考察。出于篇幅的限制,本文仅对《旅游权利法案》、《服务贸易总协定》日本旅游立法以及泰国旅游立法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和介绍国外的旅游立法实践,总结其经验,并为我国“旅游法”的立法提供借鉴。第三部分剖析了我国旅游立法的状况及其存在的问题。从我国旅游立法的状况和我国旅游立法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对我国旅游立法的现状进行剖析,重点分析了我国旅游立法存在的诸多不足。第四部分分析了我国制定“旅游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该部分主要阐述了我国“旅游法”缺位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制定“旅游法”的必要性、出台我国“旅游法”已经具备的条件三部分内容。第五部分提出了构建我国“旅游法”的思考。通过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从宏观的角度,提出构建我国“旅游法”的思考。具体包括“旅游法”的名称、“旅游法”立法宗旨、“旅游法”的调整范围和立法模式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