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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正逐步进入一个全新的老龄化时代,我国更面临老龄化挑战,特别是老龄化时代老年人权利保障和救济的挑战。我国历来重视老年人权利保障与救济问题,早在1996年就颁布实施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和救济起到了重要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文化结构的变革,特别是人口流动性增强和新观念的涌现,传统的以家庭为中心的养老模式正呈现出逐渐弱化的态势,老年人权利保障和救济也面临诸多困境。2012年8月25日,第八届社会政策国际论坛在北京召开,对老龄社会中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达成共识,认为应逐步建立覆盖全民、更加有效、更加公平的老年人权利保障制度,重点关注特殊群体老年人需求,推动老年人权利保障和救济。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法律对老年人的保护现状,重点探讨如何加强对老年人权利进行更完善的保护和救济。文章主体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界定了老年人群体,分析老年人群体的特征,认为老年人群体具有社会地位下降,认知行为能力弱化,财产能力基本丧失的的特点,介绍了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弱”之所在,再而从正面介绍老年人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从反面说明老年人容易被侵犯的典型的权利形式,最后分析加强对老年人的权利保护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主要从立法、社会保障制度和老年人权利救济的角度分析了当前我国法律制度的现状,认为当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法地位不明确,法律体系不协调、不统一,社会保障制度覆盖能力不足,力度较弱,救济手段没有充分考虑老年人权利保障和救济的特殊性而导致老年人权利保障和救济存在众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和救济,并从社会经济、文化视域对这一后果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域外先进国家老年人权利保护和救济先进经验。当前世界各国老年人权利保障和救济模式主要呈现为两种模式:分散立法保障救济模式和专门立法保障救济模式。文章分析了德国、日本以及美国的老年人权利救济和保障制度,为完善我国老年人权利救济和保障制度提供域外经验之借鉴。第四部分,在借鉴和参考域外先进国家老年人权利保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文章提出应从立法的角度,推动老年人权利保障和救济的法律的协调与统一,切实提高老年人权益与权利救济的法律保障能力。同时,努力探索老年人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诸多社会保障制度的实现途径,完善老年人权利救济,切实保障老年人权利的实现和面临侵权时能够得到有效救济。第五部分,文章主要从司法救济的角度分析了老年人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文章提出,应重视老年人权利救济诉前引导和法律援助工作,在老年人诉讼规则上,应成立老年法庭,推动老年人权利的保障和维护,进一步针对老年人特点完善老年人诉讼规则,并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优先诉讼制度,确保老年人权利司法救济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