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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与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深入人心,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逐渐被取代,恢复性司法的价值理念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同。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和解程序在我国得到了法律上的认可,其作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点以及案件处理的新方式,为我国司法实践注入了新鲜血液,开辟了新道路,使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实践多年的刑事和解制度具备了法律依据。在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的重要议题,也是检察实践中的一部分,这对实现先进的司法理念、创建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有着深远的意义。
但作为一项尚处在发展之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我们既要看到它优越的发展前途,为其更好发展提供条件;也要清楚这项制度本身在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缺失。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仍然存在许多具体操作上的困难。本文通过从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现状谈起,指出刑事和解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举措,以期望达到化解纠纷、定纷止争的作用。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现状。简要概述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适用的法律依据;阐述了适用的具体情况,包括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较多适用的理论依据以及原因、具体现状这三个方面。
第二部分,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现实之困。结合实际中具体情况,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适用数量少、各主体地位错位、在履行中随时会产生消极履行或不履行、监督保障机制缺失、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缺失这五方面问题,并进行了深入分析。
第三部分,针对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完善的举措。从纠正民众对刑事和解的认识偏差、适度扩大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三项司法权、解决好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等方面说明在改善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需要把握的要点;建议通过建立当事人刑事和解听证程序、建立被害人救助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和社区矫正机制等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但作为一项尚处在发展之中的纠纷解决机制,我们既要看到它优越的发展前途,为其更好发展提供条件;也要清楚这项制度本身在法律规定上的不完善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缺失。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仍然存在许多具体操作上的困难。本文通过从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现状谈起,指出刑事和解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进一步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举措,以期望达到化解纠纷、定纷止争的作用。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现状。简要概述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适用的法律依据;阐述了适用的具体情况,包括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被较多适用的理论依据以及原因、具体现状这三个方面。
第二部分,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的现实之困。结合实际中具体情况,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存在适用数量少、各主体地位错位、在履行中随时会产生消极履行或不履行、监督保障机制缺失、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缺失这五方面问题,并进行了深入分析。
第三部分,针对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何完善的举措。从纠正民众对刑事和解的认识偏差、适度扩大检察机关在刑事和解中的三项司法权、解决好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等方面说明在改善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制度需要把握的要点;建议通过建立当事人刑事和解听证程序、建立被害人救助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和社区矫正机制等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