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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工业现代化进程上取得极大成功,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然而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却成为国内越来越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环境侵害事件不仅造成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遭受严重损失,同时也导致公民的精神利益受到极大的损害,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法官对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概率很低。究其原因,主要是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其具有独特性,无法直接与现行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衔接,这种无法衔接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归责原则、适用范围和赔偿数额。解决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这三个方面的问题具有积极的意义,不仅能够实现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