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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6月,包括深圳、上海、北京、广东、天津和湖北在内的六个试点省市都相继启动了碳交易,并且计划于2020年以前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碳交易立法是试点强制性碳交易体系有效实施的基础。不同的碳交易立法,势必会给试点省市带来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的不同影响。因此,对不同的碳交易立法进行评价,总结试点省市的立法经验至关重要。 通过对传统政策或立法评价理论的梳理,研究发现,就本研究关注的问题而言,传统评价框架的指标覆盖面较窄,对“基于市场的规则工具”的针对性不强,而且,某些重要的评价指标的内涵、属性和形式也并不完全适合碳交易立法的评价,无法直接运用于碳交易立法评价。 有鉴于此,构建全面有效、操作性强的碳交易立法评价体系,具有实践和理论层面的意义。 本研究通过查阅权威评价理论文献,根据整体科学、系统独立及可得可比等原则选取指标,结合碳交易立法评价体系的整体构建思路和碳交易“市场规制工具”特征,运用逻辑框架法进行评价标准的层次处理和指标调整。最终,本研究构建了包括规范性、有效性以及适应性在内的多层次碳交易立法评价指标体系。 运用研究构建的碳交易立法评价指标体系,结合碳交易相关理论研究,在国内首次对三个代表性试点省市的碳交易立法进行评价,得出各评价指标评价结果。 同时,本研究还系统地整理了三省市试点的权威媒体报道和官方资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国内首次“试点省市碳交易立法评价调查问卷”。此次立法评价调查共收回有效问卷111份,调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碳交易领域从业人员、控排企业和学术研究人员对碳交易立法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在此基础上,本文将碳交易立法评价调查等调研结果与理论评价结果进行比对,分析了主观标准评价的有效性,对不能反映实际情况的指标及其评价进行了完善,最终确立“碳交易立法评价指标体系”。 针对最终构建的碳交易立法评价指标体系,本研究进行了“碳交易立法综合评价调查”,运用层次分析法和理论分析法计算出指标权重。以此对三省市碳交易立法进行整体评价,结果发现:深圳碳交易立法得分最高,上海则以0.014分的微弱优势略优于广东立法。具体来说,虽然三省市的碳交易立法与碳交易相关法律政策、行政法并无冲突,但立法都缺乏碳排放权的法律界定;深圳在“公平性”一栏中得分最高,但三省市立法都未对未来的政策走向作出具体规定;上海立法立法可接受性最高;广东的环境有效性较高,但因为市场流动性低导致立法的经济有效性最低;深圳虽然惩罚相对严厉,减排目标设定较为合理,但碳强度及配额调整在整体降低了立法的环境有效性,但同时又因“可调控总量”体系、更加具体的弹性制度安排和较高的信息公平透明程度,在“适应性”方面得分最高。 最后,根据本研究构建的评价体系,结合对试点省市碳交易立法的综合评价,对碳交易在全国的推广提出立法建议:为了提高碳交易立法的“规范性”,首先应当对“碳排放权”的定义及权利属性进行界定,并且将碳交易立法放在一揽子减排政策的大背景下进行设计。其次,试点省市碳交易立法还应当明确更加广泛的管理控制气体,控排范围以及可能的调整,同时明确未来的政策走向,以鼓励企业进行长期决策。此外,碳交易立法还应提高程序的合理程度,同时规定政府官员对社会公众和控排单位负有说明立法的责任(包括公众的宣传工作和对纳管单位的培训),增加政企沟通,以提高立法的“可接受性”。为了提高碳交易立法的“环境有效性”和“经济有效性”,碳交易立法应当明确减排目标,增大惩罚力度,同时增加市场对投资者开放的程度。为了提高碳交易立法的“适应性”,碳交易立法应当规定明确、弹性的制度安排,如规定更加具体的风险管理制度和特殊、异常情况处理措施,设立配额储备。此外,碳交易立法应当就跨区域碳市场的建立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在立法中增加公众监督和信息公开的规定,保证项目进行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