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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了四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关于著作权技术措施限制的理论界定,先介绍了技术措施限制的理论基础,包括贯穿著作权法的平衡理论,产业竞争理论和传播理论;其次探讨了技术措施限制与技术措施保护的关系;接着又论述了对技术措施进行限制的必要性,从当下数字条件下作品传播的需要和法律规制背景下利益平衡的需要两方面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阐述当前我国对技术措施限制的现状,法律、法规、条例等相关规定;然后剖析了现有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相关立法规定体系的混乱和对技术措施限制的范围过窄;又指出因现有技术措施限制不足的危害,主要危害有超越版权,阻碍后续创造,与公共利益的冲突。第三部分是介绍了国外在技术措施限制的相关规定,并主要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美国,以及欧盟、澳大利亚和日本,又介绍现有国际条约对此方面的规定,分析其中的利弊,借鉴先进的经验。第四部分是全文收尾之处,根据国内外先进经验做法针对我国提出一些建议,首先是从立法上完善技术措施限制,结合了2014年最新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其次是扩大技术措施限制的范围,借鉴美国的相关规定,引入美国三年发布一次限制公告的制度;接着依据美国学者瑞迟曼的“反通知去除程序”,欧盟的“两步走”审查制度,国内学者的“默认协议”,以及“反向通知删除程序”,笔者综合以上的理论,提出“默认协议加申请审查程序的设计”;最后是建议建立技术措施滥用的救济制度,设置监管机构,建立惩罚机制,借鉴国外的立法,惩罚措施可以结合行政法、刑法等设计。因此,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不应得到法律的无条件和无限制的承认与保护,应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制,既要跟上时代的前沿,又要立足国情,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也要兼顾文学艺术作品的正常传播,繁荣我国文化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