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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机构自诞生以来就饱受诟病,尤其在美国安然事件、次贷危机后,信用评级机构成为了众矢之的。而我国的债券史上也有类似例证。十年前的福禧短期融资券风波中,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一夜间把问题债券降为“C级”,投资者、承销方、评级机构都受到重创。多次曝出的信用评级丑闻,不仅让投资者对评级机构公信力产生严重质疑,还使金融市场运行秩序陷入混乱。此时,只有运用监管措施,方能更好地支持信用评级活动的顺利开展,规范信用评级机构的经营行为,扫清信用评级市场的百般障碍。而与我国初期阶段的评级市场相匹配的信用评级监管制度也留有很大的进步空间。监管立法层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适用于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制度多见于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不利于监管决定的执行,监管力度较弱;多个监管主体并存的现象,使得提供跨领域服务的信用评级机构无所适从。监管内容层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机构进入评级市场的标准不统一,资质门槛过低,专业性认定不足;对于利益冲突中的利益关系范围规定不明确,防范制度过于空洞,回避制度和防火墙制度有待更进一步补充。在认真分析美国信用评级机构改革历程的基础上,试图寻找出对我国相关制度建立的有益借鉴。监管主体方面,我国不一定必须实现统一监管,可以另辟蹊径,组建一个协调不同监管主体的委员会,选出有领导权的统筹部门;市场准入方面,统一采用业务许可制度,明确许可审批时间、审批反馈形式,细化业务许可的行政程序;利益冲突方面,重在厘清利益关系的法定情形,改变泛泛而谈的防范制度,为回避制度和防火墙制度增加实质内容。所幸,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某些方面已有显著进步,例如信息披露制度,这点在“福禧债”和“海龙债”两次事件的对比中得到了验证;监管制度法律位阶要不要进一步提升?提升到哪个位置?信用评级机构退出市场是否应有严格限制?这类问题也有笔者的认真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