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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无论是在生物多样性的丰富度及其在世界生物多样性分布中所占据的重要位置上,还是从两国经济发展所处阶段而言,都具有极其相似的方面。这也是本文进行两国保护地管理比较的基础所在。本研究的宗旨及主要意义在于提出一些有关政策改革和法律修正案的建议,为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建议,同时也将指明两国保护地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以便使两国更清楚地认识到对方的经验和教训,从而在今后的管理中扬长避短。
本研究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委内瑞拉共和国两国的保护地管理进行比较。依据已发表的信息,本研究对以下有关中国和委内瑞拉保护地管理的问题进行了诊断、描述、比较、分析、释义并提出政策建议:
1.法律问题:宪法权利,法律和环境法规,以及保护地管理方面的法律和专门法规。
2.机构问题:负责保护地管理的政府或非政府组织3.私人保护地:两国私人保护地的管理本研究发现其主要特征如下:
1)中国的法律体系需要确立和实施与保护地和可持续管理相关的宪法权利、法律和具体的法规;当前的法律框架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和机制来保障机构之间的协调性,从而有效的避免相互之间的冲突。在委内瑞拉,法律框架改善了机构设置,有助于避免冲突:总共有九个政府机构负责保护地的管理,其中环境部是最重要的政府部门。然而,由于中央政府提供的资金紧缺,负责保护地管理的政府机构的作用被严重地削弱。同时诸如野生生物栖息地,野生动物禁猎区,野生生物保护区和森林保护区此类型的保护地的法律基础与国家公园体系适用的法律基础并不相同。
2)两国的保护地管理都是在多层级的模式之下自上而下地进行的,包括了中央、各区、各州、各市政府机关的代表;主要的不同在于,在委内瑞拉的模式下,地方的参与管理是一项宪法权利。在中国,自然保护区是依据生态概念和政府层级来分类的;在委内瑞拉则是根据管理对象来分类的。中国的自然保护区主要是处理行政性的和商业性的事务,大多数管理机构没有专门处理社区事务的部门;在委内瑞拉环境部是负责保护地管理的主要政府机构,但是其缺乏能力来处理好政府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政府提供的资金短缺是两国共同面临的制约。在机构设置方面,中国缺乏地方的参与,NGOs 在加强保护地和地方之间的关系的作用微弱,同时还缺乏机构间的合作;在委内瑞拉NGOs 和地方社区的参与非常的活跃,但是政府机构的职能微弱。在生态旅游和地方参与方面,由于政府资金的限制,大多数中国的自然保护区被迫推向市场,参与到商业活动的运作之中,而社区不能从中获益,这也导致了与地方社区之间的矛盾;在委内瑞拉保护地内的保护活动与地方经济的发展并不一致,这与政府机构行政职能的严重削弱有关。
3)中国不存在私人的土地所有权,然而,根据法律,有些私人活动可以被开展或被集体所有者采用。而在委内瑞拉,财产权受到保障,但是私人保护地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持。私人保护地没有法定的分类,也缺乏法律的支持;对私人保护地的利用很模糊,很容易导致政府机构和地方之间的矛盾,如对土地的征收征用和入侵。更进一步来说,土地所有者,NGOs 和政府机构之间缺乏交流以及在项目和管理上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