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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作为网络经济副产品的网络犯罪现象也在急剧增加,网络犯罪不仅给受害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危及到国家安全,已经日益成为严重危害我国社会秩序的犯罪之一。相对于传统犯罪而言,网络犯罪具有两面性:一方面,网络犯罪虽然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但用传统的刑法学理论同样可以解释网络犯罪。从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出发,把现实世界的犯罪和网络空间的犯罪构成进行比较,我们便不难发现两种犯罪行为都具有犯罪的实质特征—社会危害性。因此从实质上看,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无异;另一方面,我们也应看到,网络犯罪是犯罪在网络空间中的翻版,虽然和传统犯罪有共性的一面——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它更有其独特的一面——技术依赖性。网络犯罪是一种智能型的技术犯罪,是行为人利用网络技术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离开网络和网络技术的依托,网络犯罪便无法实施,这正是网络犯罪之技术依赖性所在。基于网络犯罪的技术依赖性,本文就此进行了如下几方面的探讨:第一,从理论上论述了技术对刑事立法制约的必要性,网络犯罪的相对性和技术依赖性决定了刑法在对网络犯罪进行规制时,必须考虑到网络犯罪的两面性,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第二,初步尝试将期待可能性理论引入网络犯罪的环境中,从而引出了网络犯罪的技术可能性概念;第三,把网络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逐一放在技术环境下进行分析,从技术的角度探讨了网络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的技术特征,进一步论证了网络犯罪的技术依赖性,该部分为本文重点阐述的内容;第四,在技术的轮廓下初步探讨了网络犯罪的形态。网络犯罪是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鲜明的网络技术依赖性,因此在关于网络犯罪的刑法条文中、犯罪对象和犯罪客观行为中往往涉及和包含了很多的网络技术术语,对这些技术术语从技术的角度作出明确的解释,刑法才能够完整和明晰地确定网络犯罪的技术内涵,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条文必须是法律规范和网络技术规范相结合的复合规范,只有这样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增强和提高网络刑法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当今世界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模式有三种:附属刑法模式、刑法典模式和单行刑法模式。从目前和长远的角度看,单独立法模式将更于发挥网络技术对网络刑法的制衡作用。网络空间中的犯罪概念应当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进行修正,但简单地将现行刑法改头换面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单独立法可以将网络犯罪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对网络犯罪中涉及的网络技术术语一一作出解释,使得网络技术术语的技术内涵得以明确,真正体现出网络犯罪的技术特征。从当今世界网络犯罪的立法趋势看,单独立法模式也是大势所趋,2000年在网络刑法立法方面走在前面的美欧分别出台了两份有关网络犯罪单独立法的重要文件,即《来自于互联网不法行为的挑战》和《网络犯罪公约》。为我们展示了网络犯罪单独立法的魅力,出于网络犯罪和网络刑法国际化的考虑,对于我们完善相关的网络犯罪的立法工作具有相当的借鉴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