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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论文的主要内容及观点本文包括导论、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份分为四章。文章综合运用了经济分析、价值分析、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等分析方法。全文从基础理论入手,研究了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经济学基础和它的价值取向,探讨了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原则和制度安排,分析了 WTO 框架下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国际协调,最后落脚到我国的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问题,以入世三年多来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对我国保险业影响的实证考察和我国做出的相关承诺为依据,提出了完善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导论部分主要交代了论文的写作背景、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内涵、论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本文的写作背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接受 1929 年大经济危机和两次世界大战的教训,基本统一认识,要建立贸易自由体制。而建立贸易自由体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排除一切可以排除的市场壁垒和障碍,即“市场准入”问题。金融全球化的趋势又把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推向台前。文章把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界定为东道国为了维护本国保险业的安全与稳定,从法律上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经营资格、经营能力进行审查、确认或者限制,以决定是否允许其进入本国金融市场,赋予其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正文部分是论文的主体,对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评析并提出建议。第一章,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理论依据。本章首先指出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外资保险公司具有的特殊行业风险决定的。第一,外资保险公司存在的自然垄断、外部负效应和信息不完备、信息不对称等市场破坏因素,无法通过市场机制2自身得以限制或消除,必然依靠国家的监管机制,通过法律工具予以限制或消除。第二,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障性、广泛性和附合性等特点。外资保险公司除了具备保险业的共性外,还具有跨国性的特性,这些特征使得对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非常必要。任何值得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紧接着文章分析了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所诉求的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为保险业的竞争提供公平的经营环境、促进保险业效率的提高等价值,这刚好与法的安全、效率、公平等价值相合,这些价值符合现代法的精神,体现对人的终极关怀 。第二章,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原则和制度安排。首先,笔者指出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的原则主要是针对东道国而言的,具体指东道国对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本国金融市场所采取的态度和立场。各国、各地区鉴于自身经济、金融发展战略以及基本国情的不同,在对待外资保险公司准入的问题上分别采取了保护主义、对等互惠、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等四项原则。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监管,除了要贯彻该国对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监管所采取的政策原则外,通常还从组织形式、准入条件、准入范围等方面进行具体运作,以实现该国引进外资保险公司的目的。笔者分别对组织形式、准入条件、准入范围等方面的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章 ,WTO 框架下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的国际协调。由于世界范围内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态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于本国保险业开放问题有着重大分歧,因此,为了协调彼此间经济利益,促进保险服务贸易的进一步自由化,产生了有关调整国际保险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达成的一系列多边金融服务协议和各国对保险服务贸易开放所作的承诺。本章首先总结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其附录、《有关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协议》以及《全球金融服务协议》中有关保险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3接着,结合各相关国家保险服务贸易立法状况,分析其在《全球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所作的承诺,把世界范围内保险服务市场开放格局分为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完全开放模式、以日本、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有限开放模式、部分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充分开放模式和发展中国家有限开放模式等四类。本章还对 WTO 主要成员方保险服务贸易承诺概况进行简要评析,指出市场准入是大势所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诺内容各有不同,各个国家的承诺方式也有差异。第四章,WTO 与我国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及其法律制度的完善。本章首先对我国在保险服务贸易方面的具体承诺作一总结。接着对我国的承诺进行了评析,指出其具有坚持“逐项给予”、奉行“渐进式开放”、注重“准入监管”和有权“审慎例外”等四个特点。笔者认为,中国较好地利用了 GATS“渐进式开放”和“审慎例外”的原则,充分维护了中国保险服务业的权益,为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赢得了宝贵的缓冲期。入世之初,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对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是利是弊曾引起争论。而今,入世将近四年,笔者结合社会经济实践,对外资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进行了实证考察,分析了外资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对我国保险业市场结构、销售模式、技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