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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258条对重婚罪只是进行了简单规定,不足以应对新出现的一些重婚行为,导致一系列理论难点和司法适用难题的出现,从而无法准确定罪量刑,严重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因此,为了更加清晰准确的认定重婚罪以及使重婚罪的相关立法更加完善,本文的论述思路首先从相关理论学说入手,分析重婚罪存在的理论难点;之后对我国重婚罪在司法实务中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梳理,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针对上述出现的问题,提出刑法规制的立法建议。具体而言,本论文正文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当前重婚罪在理论上存在的难点问题。犯罪客体是研究其他重婚罪问题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本文从重婚罪的犯罪客体着手,在介绍和评析学界理论学说的基础上,主张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同理,针对重婚罪的犯罪形态和追诉时效问题,在相关重婚罪犯罪形态争论的基础上,得出重婚罪的犯罪形态和追诉时效应区分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加以考虑的观点,认为法律重婚的犯罪形态是即成犯,从犯罪分子领取重婚的结婚证书之日计算重婚罪的追诉时效,事实重婚的犯罪形态是继续犯,从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关系被解除之日起计算重婚罪的追诉时效。第二部分论述重婚罪在司法实践领域存在的司法适用难题。在明晰事实婚姻的概念以及事实婚姻在民刑法上的冲突后,认为无论何种形式的事实婚姻均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对于瑕疵婚姻的重婚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典型案例引出问题,着重分析无效、可撤销婚姻中重婚行为,认为只要是发生在瑕疵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婚行为,对于无效婚姻的当事人以及可撤销婚姻的胁迫者都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但对于被胁迫者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最后谈及变性人以及同性恋者的重婚问题,通过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的分析,本文坚持实质解释论,主张因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已婚者变性后重婚不构成重婚罪,同性恋者婚后与同性伴侣保持关系同样也不构成重婚罪。第三部分针对上述理论难点和司法适用难题,本文认为应该完善重婚罪的相关立法并提出相应地刑法规制建议:明确重婚罪的认定标准;统一民刑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提高重婚罪的最高刑期,科学制定量刑情节以及单独对同性恋者进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