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财税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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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自94年以来,我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财税体制改革。然而由于受“急用先行,宜粗不宜细”的思想的影响,我国财税改革并不彻底。地方政府享有一定的事权,而相应的财权却没有扩大,再加上我国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以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政府绩效考核制度等相关体制的欠缺,导致了我国政府间不当税收竞争现象的大量存在,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规制政府间的税收竞争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首先从中西方学者关于政府间税收竞争的一般理论分析入手,介绍了政府间税收竞争的概念、理论来源以及作用和分类。其次,分析了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的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恶果。我国政府间的税收竞争主要是以优惠税率、税收先征后返或财政返还、税收折扣、税收强征以及增加特定支出和减少应该收入的费用等手段表现的不当竞争,其主要由分税制改革不彻底、政府间关系的不稳定、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现有官员考核制度不完善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等原因造成。我国政府间税收竞争造成的恶果主要表现在:(1)破坏了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影响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宏观调控效果;(2)削弱了税务机关作为行政主体所享有的执法权,违背权责一致性的法律原则;(3)造成了大量税收流失;(4)有损税收公平和中性原则;(5)有违公共财政的要求,不利于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最后,主要从五个方面就如何规制我国政府间不当税收竞争进行了探讨,包括:(1)建立法治政府,创建良好的税收竞争的大环境。建立精简高效的政府,并使政府行为规范化。(2)理清政府间关系,进行税制改革。用高位阶的法律稳定政府间关系,改变政府间政策多于立法的现象,同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权限。(3)建立适应分税制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使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真正能够预防政府间的不当税收竞争,协调政府间关系。(4)规范政府行为,杜绝地方政府采取地方保护手段进行不当税收竞争。从立法层面明确政府的职责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使法律得以有效的实施。(5)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考核制度。目前,我国政府绩效考核还是将经济目标放在首位,导致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从而使地方政府间不当税收竞争加剧。对此,应建立以人为本位的以经济指标为基础的综合的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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